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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醉驾 鼎湖区法院:撤销缓刑,立即拘役
作者:佚名 日期:2022年03月3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再次醉驾,依法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于2021年8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止。

 2021年12月6日20时40分,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途径鼎湖区国道G321线罗隐路路段被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民警即时将何某带到肇庆市鼎湖区人民医院抽血液待检,经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

 判决结果

 鼎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最终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酒驾上路,屡教不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从严处罚。安全规则千万条,拒绝酒驾是首条。广大驾驶人员应文明驾驶,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酒后驾驶不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终究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肇庆市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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