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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协同区纪委监委开展庭审警示教育活动
作者: 日期:2019-04-19 来源: 浏览:3052 次

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警示的震慑力和治本的有效性,强化查办案件成果转换,4月16日上午,我院协同区纪委监委组织开展庭审警示教育活动。区纪委监委、各镇(街)、桂城街道办山田居委及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约90名党员干部参加了庭审警示教育,零距离感受“贪腐之痛”,达到了以身边人身边事警示震慑的教育效果。

庭审警示活动中,我院原鼎湖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谭某泉、原鼎湖区桂城街道办山田居委会主任谭某明、原书记麦某添及居民谢某华等4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宣判结束后,案件的承办法官郭法官对该起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并讲解了有关的法律规定。


我院在审理中查明,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谭某明、麦某添、谢某华发现在肇庆市鼎湖区九坑河水库泄洪河道(长利涌)桂城街道山田河段一处河滩有大量河砂含量较高的泥沙石,上述三人见有利可图,与时任鼎湖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的被告人谭某泉达成合意,在明知不具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以清理淤泥为借口,共同非法开采河砂出售,所得利润四人共有。至案发之日,上述四名被告人出售涉案河砂的销售金额累计84587.50元,其中已收取违法所得54962.50元,依法折算非法开采的河砂数量为3383.50立方米;经依法鉴定,非法开采的河砂价值达162597.48元。我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泉、谭某明、麦某添、谢某华违反矿产资源的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参与非法采砂,累计非法开采河砂3383.50元立方米,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162597.48元,属情节严重。由于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能当庭认罪,且已将部分违法所得予以退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中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四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活动结束,参加庭审教育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将以此案为反面教材,进行深刻反思,时刻警醒、鞭策自己严守党纪国法,不断筑牢拒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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