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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重点工程施工 鼎湖两村民获刑
作者: 日期:2012-09-13 来源: 浏览:3445 次

阻挠重点工程施工 鼎湖两村民获刑

     

   日前,鼎湖法院公开对阻挠广佛肇轻轨施工的两名被告人予以宣判。被告人霍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被告人温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霍某,男,197811月出生,鼎湖区永安镇人,农民。温某,男,197910月出生,鼎湖区永安镇人,农民。

 201241122时许,作为村干部的被告人纠集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温多名村民去到鼎湖区永安镇某路段,以广佛肇城际轻轨GZZH-6标段项目施工方施工车辆压烂村道为由,利用其本人及村民驾驶的摩托车汽车恶意拦在正在开行的3运输水泥搅拌车要求施工方向村民交付510元人民币的押金才放车通行。期间双方发生冲突,部分村民持械对施工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使施工方工作人员四人受轻微伤。被告人、温伙同他人实施阻拦广佛肇轻轨项目工程施工的水泥搅拌车历时长达8个小时,项目工程在建的61# -4”“77#-2”根永安特大桥桩被中断施工达110个小时造成施工方30立方混凝土报废,在建的根桥桩断桩桩基塌孔,致使桥桩要重新冲孔处理,造价、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轻轨施工方直接损失人民币45980.5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纠集被告人温等十多名村民因不满广佛肇城际GZZH-6标段项目工程将该村村道作为大型施工车辆通行的便道以拦阻施工方运输混凝土的搅拌车通行的方法,破坏施工生产,造成施工方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45980.53,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将二被告人放在社区矫正,更有利于其改造,同时也有利于化解村民与施工方的矛盾,使得村民能以行动积极配合支持工程施工,促进本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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